(1)故事大綱
話說有一天學姐找工作,後來找到一家飲料店,她面試完之後老闆就說錄用。然後學姐就每天都去上班,一開始還好,後來因為經氣不景氣,老闆要求越來越多,變成說原本一天工作八小時的上班時間,變成一天十小時 ,不給加班費就算了,還要求員工不准遲到,遲到多久就依遲到一分鐘罰一百來計算,薪水不佳就算了,連放假的時間也變短,常常兩週放不到兩天假,常一個人當作好多人用,一人作多人份的工作。
(2)法律問題
1.雇主可以要求工作超時但不給加班費嗎?
2. 雇主可以要求遲到罰錢嗎?
3. 雇主這樣給的休假日夠嗎?
(3)預定進度
1.定時間討論問題-11月11~11月13.14
2.提供相關法令報告-11月17~11月20.21
3.劇情排演、錄製-11月24~11月27.28
4.完整報告呈現。
加油,可以多多利用網站的意見區,相互討論
回覆刪除1.工作超時應給付加班費.例如,勞基法規定最低時薪為九十五元;第二項,關於加班費,一天工作時數超過八小時,加班費均需按勞基法明定公式計算.
回覆刪除加油喔!時間快到了。
回覆刪除陳述意見時,記得將引用法條列出來。
旭昀
回覆刪除一、勞基法並無規定,每年的”休假”總天數。
二、關於勞工休假日(例假、國定假日)的規範,勞基法主要規範於下列三項條文:
1.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,作為例假。(勞基法第36條)
2.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(勞基法第37條)
旭昀
回覆刪除勞基法第39條
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
旭昀
回覆刪除工讀時薪不合理其實可以到這檢舉,又做這麼累...
勞工保險局,簡稱勞保局,處理勞資雙方糾紛,你先打電話去問問。
這是網站:
http://www.bli.gov.tw/
在最下面那個「其他」:受理申訴事項
分機號碼:(02)2396-1266#3666